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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更新时间:2018-12-06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2169民事判决,就张某某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及薛某某财产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该判决的主要裁判要旨为:根据中国银行也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规定,商业银行向其自然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和个人投资建议和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服务系与其自然人客户构成金融服务法律关系,商业银行须对自然人客户进行全面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尽到充分的风险揭示义务和适当推介义务,不得向其自然人客户推介与之风险承受能力和财物状况不匹配的投资,应充分保障其自然人客户作为金融产品消费者 交易知情全、自主选择服务权和交易安全权。商业银行未尽上述义务,自然人客户基于信赖商业银行推介而发生投资损失,主张商业银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法院应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认定。(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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