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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亮律师
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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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欠条交定金 法院判决不能索赔违约金
更新时间:2008-06-26
2007年5月15日,朱某以67万元的价格买下许某的一套房子。定金要付12万元,朱某没有付钱给对方,只写了一张欠条给许某。一个月后,许某又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且已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朱某要求许某支付12万元违约金,但许某认为,朱某没有支付定金,只写了欠条,不应使用定金罚则。双方因此闹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欠条当定金有效,许某应赔偿12万元违约金。一审判决后,许某不服上诉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由于双方约定以定金实际交付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既然定金没有实际支付,定金合同就不生效。因此,欠条当定金不能索赔违约金。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被告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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