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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还贷的房产不一定的属于共同财产
更新时间:2018-11-30


【基本案情】

赵某(男)与刘某(女)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并未生育子女。2013年,因双方矛盾激化无法共同生活,刘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请求对二人共同居住的房产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诉争房产的产权证虽于2016年3月7日取得,但是房产买卖协议是被告赵某于2013年8月18日签订,2013年10月8日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登记结婚。因该诉争房产的买卖协议于婚前签订,故该房产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原告刘某支付的房屋按揭款被告应予补偿。

【诵盈律师点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杨志峥律师,离婚纠纷案件中,争议焦点多集中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上,而我们代理的有关离婚案件中涉及房产分割的问题比例居高不下。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诉争房产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房产,一般情况下对于夫妻房产的分割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并签订有关协议,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分割房产。我们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的一套房屋,婚后二人共同居住,但离婚时对方要求分割房产,最终对方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因此在离婚诉讼中,有房产分割问题或者共同财产标的额较大,或者案件复杂的,若对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不了解或者不熟悉的,可以委托专业律师避免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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