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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可以通过债权转让取得其债权
更新时间:2018-11-30


【基本案情】

张某与2013年借20万元钱给卢某,还款期满后卢某一直没有承担还款责任,遂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卢某还款,但经判决、执行后因卢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裁定终结执行。王某曾向卢某借款30万元,王某还款15万元之后一直没有偿还剩余款项。2015年,卢某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张某,并通知了王某,现张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剩余15万元款项。

【法院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案外人卢某将其与被告王某的合同权利转让给原告张某,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为债权转让纠纷。该笔债权转让行为系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因此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合法有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诵盈律师提示】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杨志峥律师提示,债权人追讨钱款时,若对方当事人有债权且自己怠于行使的,可以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取得上述债权。债权转让的受让方为了保障自己能够追回钱款,应当在转让债权的时候确认债权转让的行为已经通知到债务人,否则债务人有权拒绝对受让人承担还款责任。司法实践中,通过债权转让取得他人债权,是一种债务人不承担还款责任又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请求权时,很好的追讨欠款的方式。作为债权的受让方,应当在债权转让前确认该笔债权被追回的可能性,即债务人是否有还款能力或者是否有还款意思。当事人在追债的时候,可以先咨询专业律师,如果对方存在可转让的债权时,可以选择此方式达到要回钱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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