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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方名义出资的股份,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更新时间:2018-11-28


【基本案情】

李某(男)与魏某(女)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2012年,双方就子女抚养与部分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存续期间,李某用夫妻共同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出资设立了XX公司。现双方就该公司股权的分割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魏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公司股权。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所持的XX公司的股份,系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因此该部分股份属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双方离婚的,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应予支持。但公司具有人合性,当夫妻不能就股份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对请求分割的股份折价补偿。因此,对原告要求分割股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诵盈律师点评】

杨志峥律师提示,公司具有人合性,即公司股东之间存在着一种个人关系,公司的良性运营需要股东间相互信赖。因此,当面对公司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离婚的,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在我们代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争议焦点多集中在子女抚养或者财产分割问题。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可以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生效并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效力。当事人在办理离婚后对当时没有达成一致分割意见的部分共同财产,仍旧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法院在认定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后,一般都会予以分割。但因为公司具有人合性,存在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致使股权不可分割的情形,此时作为股东方的当事人一方应当作出等额补偿。另外,离婚财产分割时也经常涉及房产分割,由于房子具有物理上不可分割性,因此法院在对夫妻共同房产分割时,同样也会考虑实际案情,作出最合理的处理方式。建议当事人在离婚时,对相关的法律条款不熟悉或者不了解的,首先咨询专业离婚律师,便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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