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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为何手持借据却输了官司?
更新时间:2018-11-27

李先生于2016年11月7日将40万元出借给孙先生,孙先生同日给李先生打了借据。借款到期后,李先生多次要求孙先生还款,但是孙先生拒不还款,无奈之下,李先生只好到法院起诉要求孙先生偿还借款。让李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自己手持借据,却仍输了官司,这是为什么呢?

律师解析:

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据只能表明借贷双方有借款合意,但无法证明李先生已经实际向孙先生提供了借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第2款“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40万元不是一笔小数目,但李先生称当时是以现金形式支付且只提供了《借据》作为证据,并未向法庭提供其将借款实际提供给孙先生的其他证据,因此李先生的说法不予以采信。根据民事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对此李先生负有举证责任。李先生无法证明其已将40万借款实际借给孙先生,因此法院只能判李先生败诉。

在此,郝律师提醒大家,在与他人发生债务往来时,最好通过银行转账,以便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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