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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长鹏律师
辽宁-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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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红盛大酒店处理意见的异议
更新时间:2006-02-16

关于对红盛大酒店处理意见的异议



朝阳市业局珠江供电局:


  2004年12月31日,贵局向我单位下发了《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认定我单位用电超容,并造成其他用户电器损坏,我单位对此正式提出异议。我单位申报的容量是99.80kw,事实上,我单位的电容量也从未超过报装容量,贵局认定我单位现场用电容量超过150kw与事实不符。既然我单位并未超容用电,此次电力事故就应该与我单位无关,请贵局对此次电力运行事故原因重新调查。
  2004年12月31日,贵局同时做出了《关于红盛大酒店违约用电的处理意见》。对此,我单位提出如下异议:
  贵局于2004年11月初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改造并不是基于我单位的申请,而是基于贵局的职能主动为之。改造后,贵局应该与我单位就改变供电事项后的责任划分等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但至今也没有与我单位签订合同。既然没签订新合同,双方的责、权便不明确,应该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执行。2004年12月24日,我单位发生电线起火,起火点位于贵局改动后的室外线路,这个责任理应由供电单位承担,贵局作为供电单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对于贵局对我单位的几点处理意见,我们认为是没有任何根据的。
  1、我单位既然还没有与贵局签订供用电合同,那么也就谈不上违约一说。况且我单位用电容量并未超过申请容量,贵局收取违约使用电费没有事实根据,同时也没有法律依据。
  2、如前所述,我单位用电并未超容,便不存在所谓办理增容事项。至于变压器是否能满足现有负荷需要,那是供电单位的责任。如果贵局认为现有变压器无法满足我单位申请容量之负荷,理应负责无偿更换,与用电单位无关。
  3、2004年12月24日发生电线起火后,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在消防人员的要求下,只能先断电救火。发生火情时,电力供应者应该负责及时断电,在贵局未能及时处理的情况下,只能采取砸开电能计量箱的办法断电,这个责任并不在我单位,而在供电单位。所以,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电表的损失应该由供电单位负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前所述,我单位并未超容用电,不存在过错,所以对电力运行事故不应该承担责任。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百货公司的损失应该由供电企业承担。不单如此,我单位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也应该由贵局承担。具体损失情况我单位随后会向贵局提出赔偿请求。
  5、电能计量表损坏之后,贵局有义务立即予以更换,但至今没有更换,责任不在我单位,按理我单位不应该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但出于公平考虑,我单位愿意承担合理的电费,但贵局的计费依据却有违公平。因为各行业年用电量均有峰谷之分,贵局仅以前一次抄表量计算余下用电量是没有任何道理的。建议贵局可以去年同期用电量的一定比例收取电费(因为今年是暖冬,平均气温要比往年高很多,用电量势必少很多),或取我单位今年全年用电量平均值来收费。
  6、我单位申请报装容量是99.80kw,并未超过100kw,故此,安装复费率电能表的规定对我单位并不适用。
  以上是我单位的申辩意见,请贵局立即撤消《关于红盛大酒店违约用电的处理意见》。如果贵局没有法律规定,擅自中断对我单位的供电,我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要求贵局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红盛大酒店


            二OO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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