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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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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案例
更新时间:2012-03-05

医疗过失鉴定听证会陈述书

各位鉴定专家:

受患方委托,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患方诉讼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次听证会。现就本病案事实发表以下陈述意见,以供各位专家参考。

一、 死者刘某某就诊经过概要

2011年6月16日,刘某某因拉肚子到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经二院门诊诊断是急性肠胃炎,给予用药治疗,其中有青霉素,在皮试情况下予以安全用药。经二院门诊用药两天治疗后,刘某某腹泻稍有好转。家人为了让刘某某尽快恢复健康,于6月18日到蚌埠市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就诊。当时,蚌医安排刘某某做了各项检查,并出具有详细的血液检查报告单。结合血液报告,蚌医诊断刘某某仍是急性肠胃炎症状。诊断医生认为刘某某就是拉肚子,无须住院治疗,开个药方到就近诊所治疗即可。在蚌医医生建议下,当天刘某某家人带着蚌医的处方,找到住地附近的诊所。医方接诊后,刘某某家人即询问有无蚌医门诊处方上载明的这些药物。医方答复说都有,可以在这打点滴。于是,6月18日上午,刘某某在医方开办的诊所打的点滴。至于医方具体给刘某某使用了哪些药物,则无从得知。6月19日上午,患者父亲用三轮车载着儿子刘某某,再次来到医方诊所,准备继续接受治疗。走到诊所门前后,患者父亲见诊所内有不少人,有人坐在椅子上吊水。医方见到患者,便说今天的药已配好了。患者父亲就问医方能不能吊上水后回家。医方说可以回家,且一连说了三遍"可以"。给刘某某吊上水后,患者父亲便将刘某某拉回家中。第一瓶水快吊完时,患者父亲到诊所拿了第二瓶药。吊到第三瓶药没多久时,大约上午11点左右,刘某某出现症状:不能说话、面色苍白等。患者父亲当即拨打120,告知20分钟才能赶到。同时,家人到诊所找医方,到了诊所没找到人。患者父亲怕耽误孩子,急忙打车将刘某某送往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接诊医生询问刘某某用药情况,患者父亲说自己也不知道,要回去问医方。患者父亲又急赶回诊所找人,但仍没有找到医方。刘某某已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尸检经过及尸检报告分析

事发后第二天即6月20号,当事人双方在市卫生局组织下,均同意对刘某某进行尸检以明确死因,并确定了尸检机构。随后,尸检机构通知医患双方补交材料。6月20日下午,医患双方共同到尸检机构。医患双方均向教研室负责接洽的医务人员陈述了相关情况,患者父亲提交给接洽医务人员的材料是刘某某在蚌埠第二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的门诊病历。这些材料后来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均已提交给法院。至于医方提交了哪些材料给尸检机构,患方并不清楚。6月21日,蚌埠医学院对刘某某进行了尸体解剖。2011年7月31日,出具了尸检报告书,分析意见认为刘某某为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报告出具后,包括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医患双方均没有提出重新进行尸检的鉴定申请。医方认为尸检报告不能采纳,其理由均不能成立。尸检报告病理分析详尽,符合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的特征。

三、关于医方的医疗过失问题

1、诊所设置不符合规范。 该诊所仅一名医生,没有护士,这是不符合诊所设置要求的。

2、诊疗极不规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未按照蚌医开具的处方用药,擅自更改药物且不告知患者及其家属;蚌医开具处方,是在对刘某某病情做了较为详细的检查、诊断的基础上而为之。而医方擅自更改处方,据其自己说法是凭经验。用药上也不符合诊疗常规:患者在上级医疗机构诊治过程中,上级医院已给其应用青霉素、头孢,到了诊所,却改用疗效较差的药物灵霉素。并且,根据灵霉素说明书,该药不是用以治疗肠炎的,反而会容易导致引发肠炎。

第二.未及时建立病历、处方。刘某某在诊所就诊两天,家人未见到诊所处方,更别提病历这样的原始记载资料。事发后,医方才向卫生部门出具了一份处方,而处方用纸却不是其开办的诊所的抬头。对于这样一份事后的处方,患方是不可能予以认可的,因其真实性无法保证,诊所也提供不出其他证据证明该份处方的真实性,如用药清单或剩余药物等。

第三,私自同意患者回家打点滴,为其后患者出现反应来不及救治埋下了隐患。根据诊疗常规,医疗机构及其医师是严禁在患者打上点滴后让其脱离监护范围的,更不用说让患者回家了。除非医方书面明确告知回家打点滴可能产生的后果,即明确告知风险事项,并取得患者签名同意。

在药物过敏性休克情况下,应立即采取应对措施。由于医方将患者放回家中点滴,丧失了发现病情突变的最佳时机,丧失了最佳抢救时机。这不仅仅因为医方是一名执业医师,只有他知道给患者使用了哪些药物,哪些药物可能会导致患者产生过敏性反应。

第四,在有病人就医的情况下,长时间离开诊所,导致出现紧急状况下无法及时对症处理,延误病情,最终导致刘某某的死亡后果。

事件发生后,主管卫生部门即收回了医方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医师执业证书,停止了该诊所的一切对外医疗活动。患方认为医方在医疗活动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了患者死亡的严重损害后果,与患者刘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应当对刘某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尊敬的各位专家,医学是非常严谨的科学,对医疗行为的评价更应当严谨、客观、公正,希望各位专家能客观地指出本案中医疗行为的过失与不足,给患方一个公正的鉴定结论,以保障原告方的合法权益,从而也促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自我纠错,促进医疗水平的提高。谢谢!
此致

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

陈述人:李军律师

原告委托代理人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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