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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娩责任心不够子痫发作及胎死宫内
李晓东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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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16年


原告XX、杨XX诉称,原告XX于2012年6月23日因“妊高症”入住XX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入院时,原告血压为150/110,尿蛋白1+,胎儿检查一切正常。入院后,主治大夫郜清风认为原告血压高,便给原告进行了3天治疗,6月26号上午10点多,原告感觉肚子不舒服,护士说没事,可能是吃着了,下午2点,原告感觉肚子不舒服症状加重,护士仍然说吃着了,空空肚子就好。后来原告感觉越来越难受,下午4点左右出现呕吐、恶心、呼吸困难等症状,原告家属赶忙去找护士,护士却推诿让去找医生,原告家属找不到主治医生,甚至连值班医生也找不到,麻痹大意的护士即没有联系医生也没有采取积极救治措施,直到晚上8点钟,在原告出现病情加重,大汗淋漓、严重呼吸困难的情况下,护士才开始联系医生,晚上9点左右,医生才出现,虽给予了吸氧,但是后果已经不可挽回。胎儿胎心听不到,最后彩超确定胎儿已经死亡。6月27日凌晨4点多,医生对原告实施了剖腹产手术,为了掩盖自己的过错,处理胎儿尸体时没有让家属签字,致使胎儿的死因至今无法查清。原告情况也一度危急,期间经过输血等抢救措施,生命才得以挽救。被告在医疗、护理等方面存在过错,加上护士粗心大意、医生缺位,延误抢救治疗,原告血糖高,被告一直注射葡萄糖,没有采取降糖药物,最终导致胎儿死亡的情况发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691.01元。
。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2013年4月10日,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XX见书豫检苑司鉴中心(2013)临鉴字第39号鉴定意见为:XX县人民医院在为患者XX的疾病诊疗过程中存在注意义务履行不充分,管理不规范及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治疗措施不力的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与患者子痫发作及胎死宫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的参与度为30%左右。


判决如下:
被告XX县总医院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891.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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