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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种子扣留、封存强制措施的申请
马长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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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朝阳
主办律师
从业22年
关于解除种子扣留、封存强制措施的申请

  申 请 人:岫岩满族自治县种子公司
  住   所:辽宁省丹东市岫岩镇二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峰
  申请事项:
  解除对我公司18,360斤(170斤/件X108件)铁单10号、50,000斤(100斤/件X500件)丹2109种子扣留强制措施;解除对我公司11,000公斤铁单10号种子封存强制措施。
  事实与理由:
  2004年12月28日,贵局在对侯海波、郭秀兰无照经营行为查处过程中,以涉嫌无照加工经营种子为由,将做为案外人的我单位18,360斤(170斤/件X108件)铁单10号、50,000斤(100斤/件X500件)丹2109种子予以扣留,同时将我单位11,000公斤铁单10号种子予以封存,我们认为这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我们是具有500万注册资金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2103221100009),同时具有辽宁省农业厅颁发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辽)农种经许字(2001)第0026号}、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颁发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辽)农种生许字(2004)第0032号}。2004年初,我公司在北票市三宝营乡头道营村繁育种子500亩,为了秋后收种子方便,与农户签订的合同为铁单10号300亩(其中有丹2109种子200亩)、丹933号200亩。收获后,我公司由朝阳侯海波联系在朝阳市双塔区309粮库进行初加工,现已加工出种子近10万斤。在我公司正想将种子运回进行进一步加工、精选、包装之时,种子便被贵局扣留、封存。现在我们请求贵局解除对我们正在合法生产过程中种子的扣留、封存强制措施,理由如下:
  一、贵局是对侯海波、郭秀兰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但却扣留、封存了做为案外人的我公司的种子,显然是采取强制措施对象错误。
  二、我们是合法的种子经营企业,有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不存在无照经营情况,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12条之规定,贵局应该予以解除扣留、封存强制措施。
  三、我公司被扣留、封存的种子正在初加工过程中,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加工、精选、包装,至于能不能做为种用,还得视其质量而定,如果质量达不到国家种用标准,我们不会予以出厂,使之进入流通领域,这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而我们的种子正在进行生产加工,还未进入流通领域(也有可能不做为商品种子进入流通),在此过程中,贵局扣留、封存我公司的种子应属不妥。
  鉴于种子经营季节性很强,如果错过春耕生产季节,将会给种子经营者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请求贵局在查清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对做为案外人的我公司的种子立即解除扣留、封存强制措施。

附: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2103221100009)
  2、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辽)农种生许字(2004)第0032号}
  3、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辽)农种经许字(2001)第0026号}
  4、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书
  5、授权委托书

                   此致

  朝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城分局

               岫岩满族自治县种子公司
 
               委托代理人:

              二OO五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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