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诈骗数额,在下列犯罪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数额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2)诈骗数额达5000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3)诈骗数额达40000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4)诈骗数额达2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5)诈骗数额达10万元,又具有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数额每增加45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诈骗数额达10万元,因具有下述相关情形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外),可增加基准刑的20%—30%: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3、有下列情形的,可适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IJ]还被害人的;
(2)诈骗自家或近亲属财物的。
(八)抢夺罪
1、根据抢夺犯罪涉案数额,在下列犯罪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抢夺数额达1000以上不满2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
(2)抢夺数额达2000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28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抢夺数额达10000元的,量刑起点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600元的,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抢夺数额达50000元的,量刑起点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的,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分别在下列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1)抢夺数额达到8000元的,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
①每增加一次以上情节的抢夺,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②每增加4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③每增加一次非以上情节的抢夺,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抢夺数额达40000元,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有期徒刑十一年:
①每增加一次以上情节的抢夺,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②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③每增加一次非以上情节的抢夺,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20%:
(1)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2)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3)驾驶机动车辆实施抢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