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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连禧律师
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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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赔偿标准
更新时间:2012-03-04

工伤事故赔偿标准

【基本案情】:员工A2003年11月24日发生工伤,2004年2月被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陆级,2004年3月,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依照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350元。2012年该员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员工A的工伤待遇如何支付?

观点一:员工A在2003年11月24日发生工伤,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发生工伤并完成工伤认定,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于2004年3月,依照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350元,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规定,员工A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按照《广东省社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支付工伤辞退费用(40个月工资,计算基数为员工A离职前东莞市职工平均工资)

观点二:员工A在2003年11月24日发生工伤,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发生工伤并完成工伤认定,并且在2004年3月,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依照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350元,但是2012年1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完成工伤认定的,本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所以,员工A的工伤待遇应当按照2012年1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第三十三条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五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四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结论】:员工A的工伤待遇应当按照2012年1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支付。

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 黄连禧

201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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