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的情形。同时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论何种形式下的用工关系的终止、解除,请尽量保存好相关证据。
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存在下列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
(一)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