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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帮忙倒车却把车主撞了 保险公司赔不赔?
更新时间:2018-10-25

朋友帮忙倒车,却把自己撞了,还造成了十级伤残,这事儿该如何了解?近日,昆山法院张浦法庭就审结了该起令人揪心的案件。

原来,昆山市张浦镇的小马请朋友小柳帮忙开车,自己坐在副驾驶座,然而在张浦镇某路段倒车时,车身尾部撞到刚从本车副驾驶下车的小马,小马因此受伤,还构成了十级伤残。交警认定朋友小柳全责,小马无责。在治疗后,因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小马就想到保险公司理赔,但是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说因为小马是本车车主,不在理赔范围内。眼看着自己无辜受伤,投了保险又理赔不了,小马起诉到昆山法院张浦法庭。法庭审查时发现,在小马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时,交强险的后部条文处规定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商业险保单后的条款中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以及投保事故发生时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因此保险公司拒赔。然而,法院最终还是判决了保险公司赔偿小马各项损失共计16余万,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在交强险保单后所附的该条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不一致,应当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小马当时已经下车,并非时车上人员,且朋友小柳是小马所允许的驾驶人,故小马仍可以主张赔偿。至于商业险条款,免除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中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小马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在保单中,小马签字确认对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经明确说明,然该条款并不在免责条款下,保险公司主张在涉案车辆投保时,其已通过客服电话告知的方式要求小马确认同意,小马对此不予认可。故就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保险在涉案车辆投保时向小马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故该条款对小马不产生效力,因此小马仍可主张赔偿。

法官提醒:车主在购买车险时切勿随意签字,对保险条款要认真审阅。特别是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部分,现有的保单中一般会在底部注明保险公司已经对免责条款注明,并对免责条款加粗加黑,尽到提示义务,此时,作为投保人的车主一定要认真阅读免责条款,防止发生伤害后无法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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