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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新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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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非法集资案的辩护
更新时间:2018-10-18
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区别


一、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定义

1.什么是民间借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

民间借贷的“两线”“三区”

最高人民法院以24%、36%为界限将利率划分为“两线、三区”。

“两线”是指民间借贷年利率低于24%的收益部分受民事法律保护,年利率超过36%的借贷合同无效;

“三区”中民间借贷年利率低于24%的为司法保护区,超过36%的为无效区,24%—36%之间为自然债务区。

对于自然债务区的债务,如果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不反对借款人自愿履行还款付息义务的行为。

需要重点强调的是,若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情形时,出借人不仅利息收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甚至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2.什么是非法集资?

和民间借贷相比,非法集资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对象吸收资金,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一)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社会性: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利诱性: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

(四)公开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1

借贷的目的不同

民间借贷主要是生活原因或是生产经营所需短期的借贷行为;而非法集资是以违法的形式,进行的一种资本的运作,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和金融的有效监管。

2

借款的针对对象不同

民间借贷主要为“一对一”的借款模式,行为指向特定的对象。即使在一个借款人向多数人借款的情况下,每一笔借款也都是独立存在的。而非法集资的集资对象却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行为人或者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吸收存款的公告,或通过其他的方式使社会不特定对象知道其吸收存款的消息。

3

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

民间借贷是一种典型的民事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为债权债务关系。即便借款人出于某种原因后期无法偿还借款,那也仅为民事违约行为。而非法集资所侵害的法益除了受益人的财产权利外,还扰乱了金融秩序,侵犯了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管秩序,这是我国将其入罪的原因。

但要区分二者,最显著的区别在于是否针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如果是,那就有涉嫌非法集资的可能,如果不是,那就不会涉及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涉及的相关罪名及相关刑事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非法集资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

三、涉嫌非法集资的刑事责任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刑事责任

根据《解释》第一条规定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解释》第二条规定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 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 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 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 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 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 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 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 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 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 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解释》第三条规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集资诈骗及刑事责任

根据《解释》第四条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 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 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 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 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 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解释》第五条规定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非法集资行为在具体操作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不法分子往往会以虚假承诺高利回报做诱饵、编造暴利经营项目蒙蔽参与人员。社会公众应当正确认识民间借贷,区分是否合法的界限,理性看待高收益,自觉抵制各种诱惑,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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