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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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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选律师还是律所?
更新时间:2018-09-18

自从办了所,不少人士,不论圈内圈外,总爱问我,“你们所多少人?

对我们这种成立不到一年的小所,这个问题有点心惊肉跳。细细揣来,深深剖去,这一问题的意蕴是:律师的多寡、律所的大小决定律所的强弱与贫富,因而也就决定了律所的江湖地位,且一般情况下成正比例关系,就像商业公司一样,公司规模越大,说明公司的产品或服务供不应求,也就具有扩大再生产的市场基础,随着各种生产要素的加倍投入,产品市场占有率提高,公司的产值或利润就随之滚雪球,因此,规模化决定公司的GDP或利润度。

可是,律师行业真的可以如此模仿性思考吗?

回答之前,让我们先来分析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法律是什么?是科学还是艺术?说法律是科学,肯定不对,先不说法律教科书里林林总总的你说我说他说,实践中很多案件众说纷纭,并不像数理化的公式定理那样毫无争议;说法律是艺术,也不对,那就意味着否定了法律的规则性,同一行为的法律评价完全不同,此地杀人为罪犯,那处砍头是英雄,社会秩序将陷入混乱。

其实,法律是一门具有艺术成分的人文科学,是人类行为模式的价值判断规范,价值判断来源于文化传统、宗教体统、意义系统,而文化、宗教、意义蕴含模糊、难以觉察,且与时俱进,并非一成不变。

正如马克斯·韦伯曾说,职业的基本要素就在于其科学性之上的模糊性(如早期的神父),没有科学性没有多大市场(如炒股分析师),太有科学性了当事人就自己干,不再求助职业人士。

第二,诉讼是什么?诉讼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把法律适用于特定事实或者说寻找法律以解释、规范行为的过程。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也没有两件完全相同的案件。案件事实之千姿百态,法律规范之万般面貌,正像普洛透斯的脸一样。厘清事实并解释法律以适用之,乃诉讼的基本过程。

第三,法律劳动是标准化的还是个性化的?无论是法学教授、法官、律师,法律劳动是个性化的,配再多的助理,也不能代替教授法官律师的亲自操刀,正如再多的助理也不能代替国画大师亲自作画、不能代替国医大师亲自把脉一样,助理只能代替常规事务,如磨墨。因为法律劳动和艺术创作、中医诊断一样,是其人生阅历、知识沉淀、工作经验的集中考核,不同的文学家描述同一故事,风格迥异;同一病情,不同中医开的处方不同,但同病可以异治,异病可以同治;同一案件,不同的法官与律师,可以写出完全不同的裁判文书与代理词。不好说孰优孰劣,只能说文无第一。

法律劳动是开创性的,开拓性并不否认一定层面或较低层面的标准化,但真正有价值的却只能是开创性的。正因为法条的背后是民族的文化宗教传统,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写照,是人类对于自身幸福的自我安排。机器的记忆力和运算力可以超越人类,但它没有人类的感情,永远不知道人类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即便它知道,也不能由它来作主,否则我们真是变成了法律的奴仆。所以,鼓吹机器代替人类律师的,要么无知(呆子),要么炒作(骗子),无他。

法律是反规律性的。法律是稳定的,但不可能一成不变。法律追求规则以求秩序,法律破坏规则以求自由。同样,诉讼也是一个遵守规则的同时破坏规则的过程。以故意杀人为例,我们就经历或正在经历“杀人者死”的同态复仇阶段、杀人者一般情况下死刑的严打时期、杀人者一般情况下不死(死刑复核收归最高院后)、以及刑罚不断轻缓化后最终不适用死刑的未来。死刑司法适用的不断减少,正是法律适用者敏锐把握社会进步脉搏后作出的司法共振。一个伟大的法律适用者,正是基于社会进步与人性需求而淘汰落后规则,进而树立新规范引领社会进步与风尚的时代英雄。

回头来看,律师事务所的强弱,与律师多寡完全没有关系。因为,法律职业的上述特点决定了,为客户服务的,只能是律师而不是律师事务所。为一个案件提供服务的律师,不会超过5个人。上千人的大所,他们内部的服务质量永远是良莠不齐,无法统一的,他们永远不能像商业公司一样实现资金、人力、技术等生产资料的紧密结合,也永远不可能扩大再生产标准化的产品(像MATE10一样的标准化产品),他们在进人标准、收案类型、胜诉率等方面与小所无异甚至不如小所,他们唯一的优势就是拼命把办公室装修得很牛逼,把各种论坛搞得很牛逼,在社会上营造牛逼品牌,以便在同等条件下可以收取更牛逼的服务费。

而新手律师们,也乐意把自己的剩余价值奉献出来,以便在大所的光环下谋取发展,同时高额的管理费提成也造就了律师界的一批新贵——不办案的律师,也叫律所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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