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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楼上不认又无法鉴定咋办?
更新时间:2018-09-13

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楼上楼下漏水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院判决楼上业主赔偿楼下业主损失2万元。

1原告董先生诉称
2017年1月4日凌晨,其发现家中漏水。董先生第一时间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接到报修后前往董先生家,发现楼上在向楼下漏水。物业当时至楼上业主陈先生家中,发现其家中无人,后将主管道及暖气管道关闭。至上午8时左右,陈先生委派朋友将门打开,发现陈先生家中全部是积水。

2017年2月24日,董先生再次向物业公司报修,称因陈先生家中漏水,造成董先生家的木地板被水浸泡。物业至董先生家中发现,只要用脚一踩木地板,就有水从地板中渗出。因陈先生家漏水导致董先生家地板、小屋、客厅天花板、石膏线、墙面、窗套、门套被水浸泡,现已经出现爆裂、掉皮、水印等,经董先生多次与陈先生沟通及所在居委会协调均无果,无奈之下董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陈先生赔偿财产损失5万元。

2被告陈先生辩称
不同意董先生的诉讼请求。首先,房屋漏水是房屋建筑质量不好造成的,并非其个人的行为造成的。其次,房屋漏水只是造成董先生屋顶内面大小不等片片连接像地图样式的纹理线条,呈黄色,漏水并没有造成墙皮与墙体脱落,也没有造成董先生家中物件损坏。最后,现在董先生房屋已经不漏水了,其不需要赔偿。
◆ ◆ ◆ ◆ ◆
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陈先生不认可董先生家里漏水系其造成,故法院委托了鉴定机关就董先生家里漏水是否与陈先生具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后鉴定机关表示由于目前涉案房屋已不再渗漏,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进行鉴定。故法院询问物业公司还有无其他业主报修说存在漏水情况,物业公司表示在2017年1月4日并没有其他业主报修说存在漏水情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双方的争议焦点为董先生房屋的漏水是否由陈先生房屋积水渗漏造成。首先,各方当事人均认可董先生房屋在2017年1月4日确实存在漏水的事实,且当时陈先生房屋存在有积水的情况;其次,2017年1月4日其他邻居并未有人报修说存在有积水的情况;最后,虽然现在通过鉴定无法确认董先生房屋漏水点与陈先生房屋的因果关系,但考虑到董先生和陈先生属于楼上和楼下的关系,且董先生房屋确实存在漏水情况,而该楼房屋中除了陈先生房屋出现积水情况以外,并无其他房屋存在积水情况,根据常识可以认定董先生房屋的漏水系由陈先生房屋积水渗漏造成。陈先生房屋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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