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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富燕律师
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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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的解析
更新时间:2018-09-13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所形成的关系,通常会产生两种法律上的后果:一种是符合我国事实婚姻构成的条件,属于事实婚姻的;而另一种则只能是一种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的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事实婚姻的上述构成要件是基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这就是说我国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的最后期限是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条例施行之日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2001年4月28日通过修订的《婚姻法》也进一步取消了事实婚姻,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但就事实婚姻在法律适用上是适用《婚姻法》的规定。从1994年2月1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以夫妻名义一起共同生活的,只认定为同居关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就解除同居关系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到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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