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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历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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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解析
更新时间:2018-09-05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该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方法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目标是集资,结果是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虚构事实,是指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信息,包括捏造全部事实和捏造部分事实,骗取受害人,取得其信任;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掩盖客观存在的事实,欺骗受害人,从而使参与者信以为真,自愿拿出资金交给集资者。集资的目的就是想占有。集资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和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影响到社会稳定。

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刑法条文

第199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八)

三、 量刑。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个人资金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的;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资金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诈骗数额100万以上、单位诈骗数额500万以上)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除罪大恶极,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特别巨大损失,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外,一般不考虑死刑,也是少杀慎杀,慎用死刑原则的体现。如轰动全国的浙江省东阳吴英集资诈骗案。2009年12月18日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以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高院重新审判;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院重新审理认为,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刑,并有立功表现,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7月11日浙江高院裁定,将吴英死缓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3月23日,重审裁定将其刑罚减刑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集资诈骗数额认定。

2、应当追缴的款项。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3)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五、证据搜集。

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以犯罪意图分别定罪处罚。在同一案中,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对其他人定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其他罪名。在轰动神州大地的e租宝案件中判处两个单位、26名个人,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安徽钰诚集团、钰诚国际集团分别以诈骗罪判处罚金1亿元、18.03亿元,对丁宁、丁甸等10人以集资诈骗罪等罪名处罚,判处丁宁无期徒刑,罚金1亿元;丁甸无期,罚金7000万元;对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16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团队组成人员由曾经的省高院刑事审判庭长、办理金融律师、曾经的公安干警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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