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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劳务分包发生纠纷时,案由如何确定?
更新时间:2018-09-02

最近,代理一案件,自然人甲将承包的劳务又承包给自然人乙,自然人乙雇请员工进行劳务工作。工程完成后,因为甲乙双方对结算金额有异议,故乙方提起诉讼,立案案由是提供劳务纠纷,一审判决甲方败诉,支付款项。一审判决后,甲找到本律师为其代理二审,经过分析对案由,法律适用,管辖均有异议,故提起二审。

本案中就涉及案由如何确定安游记管辖法院。

1、就本案甲乙双方虽然是纯劳务分包,但不是单纯的劳务关系。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2011年《民事案由》对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了不同案由。其中第100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下的第(5)项分级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第122项目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劳务合同纠纷是一般管辖原则,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时专属管辖。本案原告乙是资阳人,被告是遂宁人,工程项目在青羊区,原告乙劳务合同纠纷在青羊区法院起诉。所以一审法院是使用法律和管辖上就完全冲突了。

2. 本律师认为该案的案由应准确定性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非劳务合同纠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案由错误,应该定性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对一审法律适用等均进行了纠正。

所以, 提供劳务不能简单认为是劳务合同纠纷,需要根据案子本身事实进行法律关系辨别、确认,否则会增加案件本身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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