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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到账缩水、利息约定过高,被债主“坑”了我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8-09-02
借款到账缩水、利息约定过高,被债主“坑”了我该怎么办?
作者 林淡秋律师

201410小李因故向小张借款并出具载明金额为50000元的借条一份实际收到32000;20153小李再次向小张借款借条载明金额为40000实际收到借款金额为27500元。自小张支付借款后小李前前后后通过转账方式偿还了85500元。

小李得知最高院出台了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知道自己是被小张给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小李于201410月、20153月与小张的两笔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已经偿还完毕;2、小张向小李返还超出小李应偿还本金和利息部分的款项22676元及利息损失。

那么法院是能否支持小李的诉讼请求呢

林淡秋律师认为,这个案件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还款金额应按实际借款金额计算本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金额与实际收到金额不符的,应以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准。借款的利息亦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若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返还借款本金并计算利息。

2、借款人支付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出借人应予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借条载明金额共计90000元,但小李实际收到借款金额为59500元,应按本金59500元为基数向小张还本付息。而小李支付的利息已超过年利率36%的标准,有权要求小张返还超过部分的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利息约定过高的,法律应予以调整。小李小张的借款利率,高达月利率25%,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约定,超过部分应属无效,已经支付的,可以请求返还。最终判决:1、确认小李小张发生于2014年10月的借款32000元,发生于2015年3月的借款27500元均已还清本息;2、小张返还小李超过本息部分226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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