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小李因故向小张借款,并出具载明金额为50000元的借条一份,实际收到32000元;2015年3月,小李再次向小张借款,借条载明金额为40000元,实际收到借款金额为27500元。自小张支付借款后,小李前前后后通过转账方式偿还了85500元。
小李得知最高院出台了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知道自己是被小张给“坑”了,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小李于2014年10月、2015年3月与小张的两笔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已经偿还完毕;2、小张向小李返还超出小李应偿还本金和利息部分的款项22676元及利息损失。
那么,法院是能否支持小李的诉讼请求呢?
林淡秋律师认为,这个案件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还款金额应按实际借款金额计算本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金额与实际收到金额不符的,应以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准。借款的利息亦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若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返还借款本金并计算利息。
2、借款人支付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出借人应予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借条载明金额共计90000元,但小李实际收到借款金额为59500元,应按本金59500元为基数向小张还本付息。而小李支付的利息已超过年利率36%的标准,有权要求小张返还超过部分的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利息约定过高的,法律应予以调整。小李向小张的借款利率,高达月利率25%,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约定,超过部分应属无效,已经支付的,可以请求返还。最终判决:1、确认小李与小张发生于2014年10月的借款32000元,发生于2015年3月的借款27500元均已还清本息;2、小张返还小李超过本息部分226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