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汪正楼律师
这种观点不完全正确。
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并协商一致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三、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情形如下: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以上每种情形的适用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使用时要注意收集证据,注重程序要求,否则很容易造成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