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行为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与他人经营的商品、营业相混淆,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擅自使用其他经营者特有的、为公众所周知的注册商标、商品的包装、装潢、名称或者各种质量标志,导致消费者混淆和市场混乱。
假冒行为,是指经营者违法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或者违法使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三、仿冒和假冒的区别
仿冒行为侵犯的是市场竞争秩序;假冒侵犯的是商标管理秩序。
违法对象是违法客体的物质承担者,违法客体是违法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仿冒行为的违法对象是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假冒行为的违法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
仿冒行为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擅自将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假冒行为客观上表现为违法商标管理法规,假冒或者伪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
仿冒行为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具有为损害竞争对手之目的;假冒行为是构成对商品标志、记号(文字、图形)的误认,对同类商品无法区别,具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之目的。
1、仿冒他人具有显著标示特征网站的民事赔偿责任
2、仿冒他人具有显著标示特征网站的行政处罚责任
3、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向仿冒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对反向仿冒行为应以竞争法为主,商标法为补充进行规制,同时亦不能忽视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保护消费者利益角度对反向仿冒行为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