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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闯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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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法律问题解答
更新时间:2012-02-29

股权转让法律问题解答

1、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股权转让是怎么规定的?

答: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上述公司法条文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相互转让股权不受任何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主体转让股权,应当取得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是其他股东的人数的半数而不是其他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的半数),并且公司其他的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是公司法的一般规则,但同时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其他规定;只要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其他规定且这一规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可以排除公司法第72条的适用。

2、出资瑕疵的股权转让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所谓出资瑕疵是指股东未出资、未足额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出资存在瑕疵的股权可以转让。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的规定,对于出资瑕疵的股权,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作出相应的合理的限制。但因为股东投资公司获得产业利润的方式只有分红和通过转让股权获得股权增值两种方式,因而公司不能限制出资瑕疵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

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况,转让其股权的,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资存在瑕疵的,公司可以要求转让人和受让人对于出资瑕疵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瑕疵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出资瑕疵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其本人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3、出资瑕疵股权的受让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出资瑕疵的股权的受让人以转让的股权存在瑕疵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在受让股权之时并不知道该股权存在出资瑕疵的,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4、干股的效力以及其转让在法律上如何处理?

答:股权激励作为对公司高管人员的激励方式,被很多公司广泛采用。但是现实中存在的干股问题在实务中有很多的争议。干股的持有人实际上并未向公司缴纳出资,因而其持有干股因为没有支付对价从而会对公司既有股东的股份造成稀释;另一方面,干股的存在还可能对公司的资本充实产生一定影响。所以在实务中要慎重对待。

股东会决定公司以干股、期权或者期股的形式奖励管理人员或者技术人员,并相应提高公司注册资本,并且资本金从资本公积金中列支的,法院可以认定其效力。对于干股、期权以及期股的转让,一般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公司所有股东的内部约定处理。

5、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在实践中应该如何操作?

答: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排除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公司章程对此没有规定,则适用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

其次,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行使应遵循"同等情况"标准。对于股权转让的价格、付款方式等情况确定之后,在同等情况下,其他股东方可主张优先购买的权利。实践中争议最大的是其他股东认为股权转让人与第三人(拟受让人)之间存在串通,约定一个较高的价格,而实际成交的价格低于约定的价格,从而有意排除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司法实践中,处理这一问题的方式通常是对拟转让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评估费用由异议方预交。在评估结果产生后,若约定价格严重偏离实际价值,则转让股东应该承担该评估费用,提出异议的其他股东可以按照评估的价格优先受让该股权;如评估的价值与股权转让约定的价值基本一致,则评估费用由异议方支付,拟受让股权的第三人可以受让该股权,提出异议的股东愿意以该约定价值受让股权的,也享有优先购买权。评估价值与约定价值是否严重偏离,可以参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以30%作为判断的标准。

6、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在实务上应该如何操作?

答:依照《公司法》第73条的规定,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院的通知应当在拍卖、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股权的价格等"同等条件"确定之后,作出上述通知。

7、股东死亡或者离婚,其股权应该如何处理?

答:依照《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相反的规定,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继承人中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股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排除离婚析产成为公司股东,则夫妻以夫妻共有财产共同认购公司股份的,在离婚时,一方通过析产过得股权的,可以直接成为公司的股东。

云闯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公司法方向)硕士研究生、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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