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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房产纠纷案例系列解读(一)
更新时间:2018-08-18
张某想通过按揭的方式购买一套济南的住房。可因为她是外地人,在本地又没有固定工作,不具备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的条件,于是找到她的好朋友本地人刘某商量,想以刘某的名义贷款购房,刘某表示愿意。张某觉得刘某与自己关系很好,所以并没有和刘某签订任何协议。但是4年以后刘某不顾朋友之义,起诉至法院,声称自己以50万元的价款购买的房屋,曾以口头约定借给被告张某使用,后索要多次,张某拒不返还,请求法院判令腾房。<p style="vertical-align:baseline;background:transparent;text-indent:0em;font-family:"">律师说法:

本案属于生活中常见的顶名购房行为,按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应以产权证为准,张某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基础是其能够证明刘某的买房行为是受张某的委托而为的,也就是房屋的名头虽然是刘某的,但是张某是实际出资人。从法律角度来说,张某可以以房地产公司的收款收据存根上和银行收贷收据存根上留有“张某交款”的字样来证明自己是实际出资人,自己和刘某之间存在隐名代理行为,这样张某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法院才能确认张某为房屋所有权人。

代人签名卖房反悔构成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张先生家里有多套房子,看到房市成交量较好,便想要出让名下其中一套房子。李先生正准备买房,两方便签订了买卖合同,张先生的房子是夫妻共有房产,在签订合同时,张先生代替妻子王女士签了名。张先生收了李先生定金五万元。后张先生以自己妻子王女士不知情、不认可该买卖合同为由,要求解除该买卖合同。协商不成,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张先生告到了区人民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律师说法:

张先生与李先生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虽然张先生既未取得涉案房屋共有权人即妻子王女士的授权委托,代妻签了名,事后妻子亦未追认。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张先生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双倍返回定金。区法院经过审理,判令张先生双倍返回李先生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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