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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南律师
浙江
从业9年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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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间出租人转让房屋,是否侵犯承租人权益
更新时间:2018-08-14
案情简介:租赁期间出租人转让房屋,是否侵犯承租人权益


杨某称:自1995年6月以来,杨某一直承租A公司的一套门市房屋经营照相业务,租赁合同于2002年12月30日才到期。承租期内,杨某接到A公司的通知称,该房屋已出卖给他人,让杨某与新的产权人协商租赁事宜。A公司这一行为剥夺了杨某的优先购买权。请求判令撤销A公司的房屋出卖行为,确认杨某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纵观杨某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A公司有出卖房屋的行为,却不能证明A公司决定将或者已将杨某承租的房屋出售,A公司也不承认杨某的诉讼主张;况且杨某在提起诉讼后,又向A公司交纳了房租,A公司也收取了杨某此次交纳的房租。这一事实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依然存在。故杨某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犯为由提起的诉讼,缺乏事实证据,其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是否侵犯其优先购买权


那么,本案中出租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首先,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如果租赁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因履行期届满而终止,则承租人不享有此项权利。2.优先购买权只能在出租人决定出卖租赁房屋后享有,并且必须在接到出卖通知后三个月内行使。3.承租人必须是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其次,从出租人一方说,如果出卖租赁房屋而不通知承租人,或者在通知的有效期内不征求承租人的意见即出卖房屋,或者当承租人与第三人的出价同等时不把租赁房屋卖给承租人,都是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违法行为。


最后,杨某不能证明A公司A公司要出卖其承租的房屋,因此不能认定侵犯其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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