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就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者。机动车所有人与驾驶人如是同一的,责任主体不言而喻。但由于连环购车、借名购车、雇用司机、职务行为等情况的大量存在,使得车辆的登记车主、实际占有人、车辆驾驶人、受益处分权人存在诸多不一致的现象。
对于车辆被盗之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3号《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已明确排除了机动车所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对于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8号《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也明确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