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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红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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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律师就非工死亡问题探讨
更新时间:2018-08-12

启东律师就非工死亡问题探讨

在我接触的非工死亡案件中,由于涉及的情况比较少,而难免使得律师页存在盲区,很多都倍忽略,很多律师在办案中,会认为企业承担的责任没有,毕竟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而发生的死亡事件,以下就谈下在处理这类案子的注意点,及具体主张。

根据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第四十五条 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一、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

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

四、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以上就是如果涉及这类的纠纷,以上的法条是可以加于运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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