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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旻律师
安徽-宣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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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调 解 之 伤
更新时间:2018-08-02

人 民 调 解 之 伤

徐 旻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的法律制度,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作为一种制度始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人民调解法》于2010年8月28日审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各种矛盾凸显叠加的今天,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新的发展和挑战,人民调解的范围,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扩展,人民调解被称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人民调解是非诉讼纠纷解决矛盾方式,是现代社会自治的必然要求,由于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方便快捷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人民调解的本意上说,人民调解是利益实现的理性选择。既然有利益,就会涉及标准,如何实现双方的利益,靠什么约束双方的利益,靠“退一步”?靠“大事化小”? 而事实上,所谓“妥协”、“让步”并不是无原则的,而应该是当事人对可得利益进行衡量之后的理性选择,是当事人从社会关系的维持角度出发以保护自己利益的一种策略。

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法律,套用一句时髦的俗话“一切不以法律为标准的调解都是耍流氓”,现阶段我们的调解要求依法,难就难在有几起是可以完全做到依法调解的。是我们的调解员不懂法?不愿意依法调解?我想应该是基层调解员的无奈,我作为一名在调解岗位上工作了七年的“流氓”,调解过工亡、医院闹丧、企业倒闭等大案件,也处理过吵架、出轨等小纠纷,自认为尽心尽力、恪尽职守,深思之时仍感到彷徨和担忧。

为了平稳,为了解决矛盾,一些调解中利益的实现已经不再理性了,老实人会吃亏,无条件的妥协让步,理论说的再多,不如实例:一名工人在休息日星期六,回到企业,未经任何人同意,骑走一辆摩托车去吃饭,酒后由同伴骑此车带他回家,路上他从车后跌落地上,死亡。堵门闹丧,调解,企业以慰问的名义给付115000元。从人道主义来说给再多钱也不为过,从稳定的角度这是一起成功的调解,但我认为这是一起极为失败的案例,它会指引后来者以115000元为标准,而努力“奋斗”。

原因是什么?深层次的东西太多,体制、诚信、群体,这些好像都能粘上,其实根本上就是缺乏对法律的信仰,法律至上和敬畏法律的意识和理念没有在国民中逐步培育和树立起来。

在现代法治社会,相当多的纠纷也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权利义务关系,而更多的是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在权利之间和利益之间的冲突中,固然可以通过判决作出胜负分明的判断,但是也有可能通过协调达到“双赢”。但这是有前提的,它不是和稀泥,有些案件可以调解,有些类型的案件适合调解,那么反过来,有很多案件不适宜调解,我们不能将调解结果变成“不平衡”、“独赢”,这种结果只会像病毒一样蔓延,为了结案事了,为了平息矛盾,为了节省资源,这种调解最终会让调解事业饮鸩止渴。

由于各种原因,调解可能不成功,故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一条款其实根本不必写入法律,因为即使不写,当事人也有这项权利,但第二十六条却是该法的精髓,整部法律只有这条最实用、最有力。

人民调解并不能解决法治的所有问题和危机,但它毕竟是法治自我更新的一种努力。对于我国这样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通过法律移植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国家而言,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更为重要的意义是一种法制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让人民调解回归正解吧!向哪些坚持在调解战线的人们致敬吧!虽然调解和时间一起合谋夺走了我们的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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