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李全利律师
山东-临沂
从业14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48
好评人数
7068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足疗店强奸案案情再现--办案纪实
更新时间:2018-08-01

经以前承办案件当事人介绍,一位女士敲响了我办公室的门,支支吾吾地说想委托我办理一起刑事案件。经询问得知原来这位女士的丈夫金先生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虽然她对具体案情并不十分了解,只知道自己的丈夫涉嫌强奸按摩女,但是她觉得自己的丈夫不可能做出这种事。

接受委托后,我向公安机关递交了辩护手续并了解了金先生涉嫌的罪名等信息,并得知本案对金先生最不利的证据就是在受害妇女内裤上提取到了金先生的精液。了解基本情况后,我马上到看守所会见了金先生,并了解到如下案情:

原来金先生出生于贫困之家,后经人介绍认识了妻子,其妻不但漂亮能干,而且家庭条件也不错。妻子的微商生意做得是风生水起,不但帮金先生开了一家洗车店,而且为金先生聘了职业经理人,家庭、工作都不用金先生操心。金先生整日无所事事,感觉自己一无是处,而且在家里没有地位,在妻子面前也感觉到自卑、抬不起头。妻子有时还训他,特别是自己连花钱都要向妻子申请。

由于感觉特别压抑,金先生就想放松放松,遂到某足疗店做按摩。金先生要了一个198元的套餐服务,服务套餐包括肾保养。在按摩过程中按摩女对金先生多有语言和身体挑逗行为,这激起了金先生亲吻和搂抱按摩女的冲动。按摩女趁势向金先生提出额外收费的要求,但被金先生拒绝了。然而故事并没有结束,在按摩女给金先生做肾保养的时候,按摩女故意刺激金先生的生殖器,并且还给金先生提供了“打飞机”服务。金先生在按摩女的刺激下射了精,按摩女用毛巾为金先生擦拭了精液,按摩女拿着带有金先生精液的毛巾继续向金先生索要额外费用。金先生坚持到足疗店的吧台结账,不同意额外支付费用给按摩女。金先生离开做按摩的房间后并没有立刻离开,又去了足疗店的卫生间,按摩女又追到卫生间向金先生索要额外费用,并声称如果金先生不向她支付额外费用,她就要告金先生强奸。金先生不以为意,到吧台结完账就离开了足疗店。按摩女遂报警告金先生强奸,派出所以金先生涉嫌强奸罪立案处理,金先生被公安局刑事拘留

会见完金先生,我到了涉案的足疗店,查看了金先生做足疗的包间。我发现包间的门锁坏了,结合金先生所说的在足疗过程中,服务员不下三次到过该包间,且金先生做足疗的时候走廊内还陆陆续续的有其他的服务员和顾客经过该包间门口,最重要的是足疗店内有监控恰好能够看到走廊、卫生间和吧台的情景。于是,我申请公安机关调取了足疗店内的相关监控录像,并对涉案的包间进行了重新勘察。在此基础上,我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意见书部分摘录如下:

【法律分析】

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首先,金先生并没有奸淫按摩女的故意。

强奸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金先生在侦查机关供述称没有强奸按摩女的故意,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金先生对按摩女有奸淫的目的。金先生在按摩女的挑逗下,对按摩女实施了亲吻和搂抱行为,在按摩女索要额外费用不成,拒绝和金先生发生性关系后,金先生终止了继续和按摩女发生性关系的想法。

其次,金先生没有实施强奸按摩女的行为。

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或明知妇女不知情,以诱骗、诱导的方式,让妇女同意与其性行为。

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金先生对按摩女实施了强奸行为。一、虽然金先生对按摩女实施了亲吻、搂抱行为,但是亲吻和搂抱行为并不等同于发生性关系;二、虽然金先生有射精行为,但是金先生是通过按摩女给其“打飞机”射精,并非双方发生了性关系而射精。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强奸罪的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即使金先生射精也不能认定金先生对按摩女实施了强奸行为;三、案发现场为按摩女工作的足疗店,足疗店内有服务人员随时听候客人的召唤。如果金先生对按摩女实施强奸行为,按摩女可以随时呼救,事实上,按摩女并没有呼救反抗,本案中也没有证据金先生对按摩女实施了其他使按摩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行为;四、假设金先生真的对按摩女实施了强奸,那么按摩女会在第一时间报警,而不会尾随金先生到卫生间商讨索要小费未果后报警。

【律师意见】

本律师认为:1、根据本案的事实,按摩女状告金先生对其实施了强奸有违常理,且本案指控金先生犯强奸罪的直接证据仅是按摩女的陈述,本律师认为只要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任何单个证据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构罪的根据;2、金先生确有因和按摩女协商支付额外费用未果而被按摩女诬告陷害的可能,该案疑点重重,一切疑点利益应归于金先生;3、为慎重起见,公安机关应当核对按摩女陈述的真实性,还要结合按摩女的心理、态度及其在何种情况下报案等因素综合判断金先生是否有可能实施了强奸罪。

本律师建议:为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在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金先生实施强奸的情况下,希望贵局尽快释放金先生并作出撤销案件处理。

最终,公安机关接受了李全利律师的建议,释放了金先生并撤销了案件。

【办案心得】

基于目前的司法现状,很多刑事辩护律师不愿调查取证,特别是强奸案件,因为案件的特殊性,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主要是涉案男女双方及证人的言词证据,而言词证据由于主观性较强,涉案当事人存在改变言词证据的可能,因此很多刑事辩护律师在强奸案件中就更不愿调查取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律师就无可作为,律师应该尽量将主观证据客观化,通过主观见诸于客观的方式,来验证相关被告人、受害人、证人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律师要到案发现场寻找蛛丝马迹,从案发现场发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客观证据,并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真相,避免冤家错案的发生。这不仅能实现律师的有效辩护,还能得到司法机关充分肯定,更能得到当事人的尊重,从而实现律师辩护的真正价值。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