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许云伟律师
浙江-湖州
从业19年 副主任律师
19
好评人数
548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商事审判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答
更新时间:2018-07-26

一、 民间借贷与其他法律关系的甄别

司法实践中,经常因委托资金受损或盈余分配引发纠纷。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委托代理合同产生的盈余损失问题,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可以根据受托人是否有过错向受托人追偿。但若双方当事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均归受托人所有的类似委托方不承担损失或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委托人的缔约目的和合同预期即纯粹追求资产的固定本息回报,而对受托人管理资产行为及收益后的分成并无预期,其合同性质就属于名为理财,实为借贷。除此之外,对于名为投资合作协议,但协议的内容约定作为借款人的被告返还原告本金,同时约定按期支付固定比例利息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属于民间借贷关系的范畴。

二.当事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但双方都不提出鉴定申请,由谁承担鉴定责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 第十四条规定:对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借据是否真实的,双方均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双方均不申请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处理:

(一)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者借据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的,由债权人申请鉴定,债务人应提供笔迹比对样本。

(二)债权人提供的借据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具备一定的可信性,债务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的,由债务人申请鉴定。

经依法释明,债权人或债务人不申请鉴定或者不提供笔迹比对样本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法院应当根据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及相关情况,对借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三、借据上签名人名义不明时如何推定

借据上有多人签名,且出现关于“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签名争议时,除非有足够证据能够证实外,如债权人起诉时主张签名人是债务人,可推定签名是出于借款的行为;如债权人起诉时主张签名人是保证人,可推定签名人为“见证人”。根据禁止反言原则,债权人变更诉讼主张的,不影响推定结论。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就借据上签名意义而言,签名人显然处于最有利的地位,其控制风险的行为成本也最低,故应当由其承担证明签名意义的举证责任,在事实真伪不明时,由签名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推定其为借款人;保证合同系诺成性合同,根据一般举证责任规则,应由债权人承担证明签名人系保证人的举证责任,故在事实真伪不明时,由债权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推定签名人为见证人。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借款未到清偿期,可否起诉要求归还

一般情形下,不支持出借人在借款未到期前起诉债务人索要借款,出借人起诉的,法院应驳回出借人的起诉。但如有特殊情况发生,出借人利益因此而受影响,其起诉具备诉的利益时,则应允许出借人提起诉讼索要借款。如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出借人收回借款的风险增大,也可支持出借人起诉提前索要借款。又如借款人否认借款的存在、对还款期限及还款条件产生重大争议时,可认定为构成预期违约,出借人可以提前起诉。

五、如何确定不定期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日

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日对许多问题的解决有重要意义。由于不定期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时间不明确,往往会引发有关诉讼时效的诉辩之争或引发逾期利息计算起点的争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由于实务中对如何确定“必要的准备时间”争论较大,且债权人常常难以证明自己曾要求履行,鉴于此,建议:除非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明合同履行期限已经确定的外,可将起诉之日视为合同履行日。

六、民间借贷中的口头利息约定如何认定

口头约定利息的情形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情形借贷双方对口头约定的利息均予认可,并对口头约定利率无争议。该情形比较简单,直接适用司法解释关于利息、利率的一般原则处理即可。第二种情形借贷双方中的一方承认有口头约定的利息,另一方予以否认。该情形又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关键是双方能否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主张有利息约定的一方能提供证据,则应认定双方是有利息约定,如果对于利率的约定难以查清,则视为“利息约定不明”情形,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如果双方均为自然人的,利息约定不明时,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仅有一方是自然人或者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结合借款合同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时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市场利率等因素确认借贷利息。如果主张无利息一方能够提供无利息约定的证据或主张有利息一方不能提供有力证据,则债权人要承担不利后果,视为“未约定利息”。第三种情形,借贷双方对于有利息约定事实予以承认,但在利率高低上存在分歧。该情形属于“利息约定不明”情形,即借贷双方对于有利息约定是实在存在的,但对于利率高低双方各执一词,故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

七、在连续多次重新出具新的债权凭证的情形下,本金和利息如何认定

在只是重新出具一次债权凭证的情形下,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尚容易认定本金和利息,但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多次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相当于出现多期借款,在此种情形下,至少需要分两步计算:第一步,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逐步认定各期本金,最终计算出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这通常也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偿还的数额;第二步,依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判断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有无超过法定上限,即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和最初的本金之和。超过上限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八、逾期还款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如何认定

逾期还款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因法律无明确规定,司法裁判中存有很大争议。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逾期还款利息应计算至贷款人起诉之日止;第二种观点认为,逾期还款利息应计算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第三种观点认为,逾期还款利息应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日止;第四种观点认为,逾期还款利息应计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因逾期还款利息的性质为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借款人在清偿借款之前其违约的状态一直持续之中,故应当由借款人承担直到全部清偿之前的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明确了计算方法与标准,与逾期利息的计算并不冲突也不重复,两者可以分别适用。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许云伟律师
您可以咨询许云伟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548 人 | 浙江-湖州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