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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学源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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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怀孕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案
更新时间:2012-02-27

案例:

李某(男)与程某(女)系江西人,李某来增城市打工多年,程某在东莞石碣某电子厂上班,双方共同住在李某所在工厂的宿舍。

双方于1997年经媒人介绍认识在江西老家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由于原告婚前一直在外地打工,双方婚前接触时间不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不好,结婚一个多月便开始争吵。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2006年双方曾一起回老家办理离婚手续,但由于双方家长的反对未果。之后双方维持婚姻关系的期间,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打架,甚至曾将结婚证撕毁,后来又补办了。

2008130日,程某向李某谎称厂里吃团年饭,不回家睡觉。李某晚上回到住处,发现家中被盗,遂打程某电话,发现程某手机未带去,便乘车去程某厂里但未找到。第二天李某又去找程某,经询问程某同事得知其头天晚上在外面过夜,并且吃团年饭也是没有的事。经李某逼问下,程某承认了头天晚上是与厂里一名男子在外过夜,双方遂发生激烈争吵。程某叫来其弟弟,三方相互扭打在一起,程某和其弟弟从厨房里拿出一把菜刀,将李某右手砍伤,并且将刀架在李某脖子上不让其报警,也不让其上医院就医。

后李某向增城市人民法院起诉,称双方感情己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孩子归李某抚养,老家镇上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尚未办理房产证),以抵孩子的抚养费。事发后,程某已经回到了江西老家。收到传票后,程某向法院寄来几份当地人民医院作的化验报告单、诊断证明书、B超报告单,证实其已经早孕。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己向本院提供了怀孕的证据,原告未有合法有效证据予以否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遂判决不准离婚。

律师点评:

一、双方已经是长年累月积下的怨恨,感情已经破裂

本案中,李某与程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多年来一直争吵,难以共同友好的生活。甚至发生程某婚外情败露,更被程某及其弟刀砍致伤。双方已经无和好的可能,按照《婚姻法》及其它相关的法律规定,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

二、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由于双方感情破裂,本来是完全可以判决离婚的,但由于程某发现李某起诉时其刚好怀了孕。《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一般情况下,起诉时,只要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就不得提出离婚,得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男方方可提出。这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女方在这些特殊的生理期内不至于受到太大的心理压力而作出的规定。

三、对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的处理

本案当中,李某诉讼请求中提出房屋归其所有。但由于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即使法院判决离婚,法院也可能不会对房屋的权属作出判决。《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即使日后女方怀孕的情形消失,李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可能也只会判决该房屋归谁使用,但不会判决房屋归谁所有。

婚姻非儿戏,感情是关键。家和方能万事兴,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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