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进行了两次人流手术后,检查发现本该打掉的胎儿仍有心跳,这是苏州的刘女士遭遇的一个真实的事件,医院对于这种情况应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请看下文案例。
案例简介:女子两次人流后胎儿仍有心跳,医院的责任
刘女士在有了第一个女儿之后就上了节育环,当时医院保证节育环在15年之内均有效。但好巧不巧,刘女士还是在去年5月份发现自己意外怀孕。和丈夫几经商量之后,刘女士决定打掉孩子。5月26日,刘女士来到某医院,医生向刘女士解释“因已经带环无法药流,只能做人流手术”,刘女士便依照医嘱在当天做了手术。回家之后,刘女士疼痛难忍且下体常常出血,便在丈夫的陪伴下于6月16日再次来到医院做检查。检查之后,刘女士被告知上次手术并未成功,于是她强忍着痛苦再次接受了人流手术。
本以为就此可以安心的刘女士回家静养了一个多礼拜,还是觉得腹中异常疼痛,再次来到这家医院做B超检查,这次结果更是让人大跌眼镜,B超结果显示胎儿仍有心跳。刘女士决定再也不相信该家医院,转而入住另一家医院,并遵照医嘱采用药流顺利打掉了胎儿。但是经过三次打胎手术的刘女士已然身心俱疲,并且因为长期休病假,她被迫失去了工作。失去了骨肉和工作的刘女士感到悲痛万分,一纸诉状将前一家医院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22341元。
法院判决:医院做出一次性赔偿
患者在医院接受治疗而未能康复或痊愈是医患双方均不愿看到的结果,患方只有保存证据并遵循正当合法的途径才能最大化地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经人民法院调解,人民法院经多方调解,刘女士与被告医院达成和解,由医院一次性补偿8500元。
律师说法:医疗事故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举证倒置的含义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法律赋予患方当事人的权利、赋予医方当事人的义务。患方既有权利要求医疗机构提供无过错和无因果关系的证据,又完全有权利主动提供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以及有因果关系。提醒,如遇调解不成等情况可以通过法院解决相关纠纷,但是广大市民务必注意完整保存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和医疗收费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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