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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未要求第三者担责,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更新时间:2018-07-18

甲公司就其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保险标的包括户外架空电缆线路及杆塔。保险合同将盗窃、车挂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约定为保险责任。保单约定:兹经双方同意,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发生保险事故并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可向第三方提出索赔,也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期限内的某日,一辆货车行使在某县境内时,因为车厢超高挂上甲公司所有的横跨公路的电缆,造成缆断杆倒。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为,机动车辆一方负全责。事故发生后,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要求甲公司先向肇事方索赔。甲公司不同意,双方形成争议。

被保险人先向肇事方索赔的做法无合同以及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2013年6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车挂造成电缆受损属于保险事故,被保险人选择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赔偿责任,其要求被保险人先向肇事方索赔的做法无合同以及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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