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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出具承诺书推迟还款 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18-07-17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1年10月27日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向某公司出借人民币20万元,并口头约定月息3分,某公司于同日向刘某出具书面收据一张,该收据载明系收到刘某交来某公司暂借款,并在收款单位处加盖该公司财务专用章;2012年11月8日,某公司向刘某出具书面还款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因本公司未能按约定时间偿还于2011年10月27日向刘某所借的贰拾万元现金,现承诺于2013年4月30日前全部还清。如到期不能偿还,在三个月内本公司除偿还借款本金外,自愿支付刘某违约金伍万元。特此承诺!某公司加盖印章,其法定代表人作为承诺人签字并附其身份证复印件附后。现刘某以某公司承诺还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某公司至今未归还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偿还刘某借款200000元、支付违约金5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时止的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于2011年10月27日向刘某借款200000元,有加盖该公司财务印章的收据、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还款承诺书以及银行转款凭据为证,刘某与某公司之间实际上已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某公司在借款到期后又向刘某出具还款承诺书,刘某予以认可,视为该借款已展期至2013年4月30日前偿还,但某公司经刘某多次催收至今未归还借款,故对刘某要求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刘某请求判决某公司按还款承诺书约定支付违约金50000元和自借款之日起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某公司向刘某出具的还款承诺书约定的在3个月内未偿还本金则支付50000元违约金的约定已明显超过了年利率24%的法律规定,同时,该承诺书约定借款已展期至2013年4月30日前偿还,故本院确认逾期利息的计息时间及标准自2013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

【广州专业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张美玲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本案中,刘某实际向某公司交付借款,双方之间实际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某公司在借款到期后又向刘某出具还款承诺书,刘某同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借款应视为已展期至2013年4月30日前偿还。现某公司到2013年4月30日仍不偿还借款,属于违约行为,刘某有权向某公司主张支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息时间应从展期后的2013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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