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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自诉的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8-07-13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那具体来说刑事案件自诉的情形有哪些呢?


一、什么刑事案件应该自诉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应该自诉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1、可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2、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自诉部分的审理,适用自诉的规定。


3、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刑事案件的;


(2)缺乏罪证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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