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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敬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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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否经过两年诉讼时效的断定因案而异
更新时间:2018-07-05

郝敬荣

案情:原告汪某某向被告童某某供应稻谷,形成多年的买卖合同关系。2013年元月5日,被告在给付原告部分稻谷款110000元后,就剩余的稻谷款55000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双方未约定给付款项期限。原告事后多次催要未果便向法院起诉。审理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判决原告胜诉。

观点:郝律师认为:一、审理法院适用了错误的法律,造成了错判。具体理由为:本案中,被告于2013年元月5日就剩余的货款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欠条并非为“合同”,充其量只是个“债权凭证”!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该批复内容是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依据该司法解释,本案此诉讼时效应从双方书写欠条日期2013年元月5日之次日起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即2013年元月6日至2015年元月5日,意味着如果原告2015年元月6日之后起诉则两年诉讼时效经过,意味着如果被告在庭审中提出了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的话,原告的诉讼请求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同时,本案原告并没有举证证明在这两年诉讼时效内向被告主张过权利,直至2016年2月8日才向审理法院提起诉讼,即提起第一审诉讼之时诉讼时效已经过了1年1个月之多了,因此早经过了诉讼时效了,因此审理法院应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然而本案审理法院却适用了与本案无关联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判决原告胜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诉讼时效制度十分复杂,法律规定较繁杂。法官在审理个案中,对于诉讼时效是否已经经过,需因案而异、慎重断定

201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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