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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长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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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患者可以高枕无忧了吗?
更新时间:2006-02-13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患者可以高枕无忧了吗?
  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 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意味着医疗机构若举不出无过错证据,将承担败诉的后果。此举一出台便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多数人拍手称快,认为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从而使患者这样的弱势群体有更大的空间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那么什么叫举证责任倒置呢?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我国在特殊侵权行为法领域实行的过错推定原则的衍生特征之一,即当原告受到侵害时,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推定被告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为了实现对这一受害群体的保护,便把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某些应该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一方承担。但这种规定却一直未能延伸到医疗领域,致使部分医疗纠纷引起的侵权诉讼的原告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为患者在整个就医过程中大部分时间处于被动服从状态,很少能主动提出某种意见,且此种服从状态多数是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进行的。此时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大部分关于事故方面的证据都掌握在医者手中,患者很难取证,最高人民法院此规定出台后,人们的期望值便直线上升,以为有了这些规定,主动权便掌握在患者手中了。事实情况是这样吗?
  首先,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要涉及四个方面的证据要件,即侵权行为,被告方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在一般侵权案件中,按民诉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规定,这些证据的举证责任均应由原告承担,即原告不能举证将承担败诉的后果。而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只是规定医院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两个方面提出证据,那么另两个证据要件还必须由患者承担,即患者必须提出存在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两方面的证据,否则患者也同样得承担败诉的风险。如果想象此规定出台后,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作为原告的患者只要向法院递交起诉书,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就可以完事大吉,一切证据均由作为被告方的医者承担,那就是对此规定的一种曲解了。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患者起诉由于医院的过失,自己在手术后由正常人变成了盲人,患者就必须证明自己以前是一个视力正常的人。所以作为医疗纠纷当事人之一的患者并不能高枕无忧,也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和风险意识。
  其次,尽管此规定 出台后,作为患者这样的弱势群体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但不得不承认,目前我国的法制还不很完善 ,不太统一,不完全配套。医疗机构即使有责任,也不会十分情愿地承担败诉的后果,必定会想方设法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因为整个就医过程中,对患者有利,无利的证据大部分掌握在医者手中,那么医者只要仅出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隐瞒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作为原告的患者由于自己的弱势地位,仍很难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 医者的过错。事实上,在此规定 出台之前,即使在采用一般侵权行为“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情况下,医疗 机构在医疗纠纷中同样会举证证明 自己没有医疗过错,特别会举出几乎是不可动摇的医疗事故鉴定这样的证据。一般情况下,随着庭审的展开进行,诉讼过程中也会不断进行举证责任转换,如医院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清白,此时就要求患者提供反驳的证据,否则就可能面临着败诉。如此看来,在医疗纠纷中,患者仍需时时注意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就医过程中尽量保管好能证明 事实真相的证据。以便万一在今后发生的医疗纠纷中随时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以回击医者的无错结论,切不可因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医疗行为引起的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而掉以轻心。
  再次,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的同一天,《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同时实施。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建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此规定 强调鉴
定结论必须是鉴定人名册在册人员所做,否则无效。这就引出了医疗鉴定和司法鉴定之间的碰撞问题。在以往,所有医疗纠纷引起的诉讼均以医疗鉴定为主要依据,没有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一般立案都非常难,更何况打赢官司?现在有了这两个规定 后,人民法院就应该逐步转变观念,不再视医疗鉴定为唯一,而应该认为它只是证据的一种,只要有推翻它的司法鉴定结论照样可以胜诉,但问题是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与卫生部门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毕竟分属不同的法律范畴,两相一致还好说,如果出现互相矛盾的 结论,而在学术上又不能有完全推翻对方的可能,在审判实践中应该采信哪一方呢?这也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的法官们用公证和良知去感受应该采信何种结论,以便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患者在此情况下也只能寄希望于法官对事实情况的感知程度了。
  综上所述,一个单纯的医疗纠纷引起的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此类案件结果的公正性,但不可否认,此规定 的出台,仍是我国诉讼证据制度进一步完善 的标志,必将对此类案件的审判公正与效率起到积极的保障作用,虽然我们不能对此寄于过多的期望,但我们毕竟迈出了这关键的一步,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经过不断的实践摸索,此类案件终会达到实体与程序公正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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