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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鉴定有异议,何时提出比较好?
更新时间:2018-06-13

  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交警出具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后,不同意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那么当事人应该何时可以对交通事故鉴定提出异议?

  一、什么是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即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是为了科学量化受害人因遭受各种形式的损害造成身体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和心理障碍,进而导致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为了解决社会生活实践中的不同需求,由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据相关的规定对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做的鉴定结论。

  二、什么时候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很多人不注意事故处理各阶段的时间限制,那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间怎么确定呢?要确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间首先要确定交通事故治疗终结时机。

  交通事故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的确定:

  (一)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伤残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二)鉴定时机: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伤残伤残。

  由于受害人遭受的伤残程度不一,导致住院时间有长有短。受害人做伤残鉴定的,一般以三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需要更长时间。

  受害人需要定残的,应当在三个月之后提出,由律师事务所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三、何时可以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提出异议

  在下列情况可以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重新申请鉴定: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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