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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常用法条
更新时间:2018-06-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 严重超载驾驶的;

()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因逃逸致人死亡”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自动投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一、 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交通肇事罪量刑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2017)

四、 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1.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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