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陈蕊伶律师
广东-广州
从业1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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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伴侣同居期间财产怎么分?
更新时间:2018-05-29

家事律师眼中,男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往往被视为棘手的案件类型之一。主张分割的一方想要取得财产不易:同居的起始时间需要举证证明,同居财产的范围需要举证证明,对同居财产的形成有贡献需要举证证明……

同居很易,分手却难

BUT!

没有不专业的当事人,只有不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今天,就让小编为各位性少数群体排忧解难!

先来看看司法实践中有什么经验教训

教训一

写了你的名也不一定是你的房

原告屠某向法院诉称,其与被告陈某是朋友关系。原告为了享受购买首套房贷款利率优惠,与被告约定以被告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并以被告名义与银行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但该房屋实际为原告购买,并由原告独自支付购买该房屋的定金、首付款、贷款等一切费用,待该房屋可交付过户时,由被告将系争房屋过户给原告。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确认该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陈某辩称,其与原告屠某是同性恋关系,本案系争房屋首付款确系原告屠某支付,但该首付款系原告屠某对其的赠与款,该房屋的贷款由被告陈某归还,房屋装潢由被告出资,故房屋属被告一人所有。

法院判决:本案讼争房屋虽然以被告名义购买,但根据讼争房屋的首付款实际由原告支付、由原告实际承担还贷义务、由原告出资购买装潢材料、委托朱某对房屋装潢并支付装潢人工款、由原告出资添置家用电器及生活用品、设施、原告与被告共同居住讼争房屋等事实,可以认定原被告间确系存在委托购房关系,本案讼争房屋的实际购房人为原告。现原告诉请被告办理该房屋产证变更登记手续的要求显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办理过程中所涉的税费应当由原告承担。

被告认为双方系同性恋关系、原告支付的首付款系原告对其的赠与款,因被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原告又予以否认,且原告身为工薪阶层,若将巨额款项无偿赠与被告,显然不符常理,故被告的该辩称意见,依据不足,且有悖常理,本院不予采信。

后被告陈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中,尽管名义购房人是被告陈某,相关的银行贷款手续也以被告陈某的名义办理,但是法院最终认定房屋为原告屠某所有,二人之间仅是委托购房关系,为什么?

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按照常理,上述涉案房屋应为被告陈某的个人财产,但由于原告陈某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为购置涉案房屋而支付了相关费用,同时,原被告间亦未签订赠与协议等法律文书,法院认定房屋为原告屠某所有是合理且合法的。

律师提示

同性伴侣同居购房时应该如何处理避免纠纷?

明晰处分行为的法律性质很重要

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购房,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处分行为的法律性质需要明晰,即共同购买还是赠与。

若是共同出资购房,最好登记在二人名下,若需明确份额,应在房产证上注明。此外,建议签订一份清晰的购房协议/财产协议以避免因为实际出资问题影响所占有的房屋份额。

若购房是对另一方的赠与,应将房产登记在受赠方的名下并签署赠与协议,如房产登记手续短期内无法完成的,赠与协议应当经过公证。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法律尚未认可同性婚姻以及同性伴侣关系,因此草拟协议时需特别谨慎,建议找专业律师处理。

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教训二

赠与是大事,不是你说赠与就赠与

原告高某向法院诉称,其与被告韩某共同购置一套住房并登记在二人名下,二人对房屋按份共有,各占50%的份额。随后,二人共同向银行办理了涉案房屋的贷款手续。原告高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向其支付房屋首付款的50%以及按照50%的份额承担尚欠的银行贷款。

被告韩某辩称,其与原告高某是同性恋人关系。涉案房屋属于韩某的份额是原告高某对其的赠与,即使韩某应承担房屋的剩余贷款,也应自二人分手后开始计算。

法院判决:根据《房地产证》以及相关证据,涉案房屋为原被告共同购买,二人对涉案房屋各占50%的份额,双方对房产属按份共有。原告高某有权要求被告韩某向其偿还首期款及已付银行按揭贷款的一半。原被告虽属同性恋人关系,但并非法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或同居关系,双方间仅适用一般共有的相关规定,因此仅依据同性恋人关系并不能认定被告韩某可以无偿拥有涉案房产的50%份额。

并且,涉案房产虽登记在二人名下,但被告韩某未能提供证明原告高某具有将涉案房产一半份额赠与其的明确意思表示,因此本院无法认定双方就争议的份额存在赠与关系。

案号: (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2588号

本案中,尽管被告韩某意图以其与高某的同性恋人关系证明原告高某对其有赠与的意思,但法院的态度也充分反映了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对同性伴侣关系的态度,同性伴侣间的赠与行为不能适用我国法律对于家庭关系、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的特殊规定。

因此,同性伴侣间的赠与被视为普遍人之间的赠与,需满足我国《合同法》关于赠与的相关条件,此外,若赠与违反公序良俗,赠与行为还有可能因此无效。

律师观点

同性伴侣间,如何将财产留给另一方?

1. 审慎采用赠与的方式。

赠与分为两种,无偿赠与和附条件赠与。根据我国《民诉法解释》第109条,法律对赠与事实的认定较为严格,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因此,同性伴侣一方若想向对方赠与财产,律师建议均应当订立赠与协议,并依据财产的性质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办理公证。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2.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可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同性伴侣之间当然可以通过订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另一方。当然,若订立遗嘱一方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时,应当在遗嘱中为其保留适当的份额。

此外,由于订立遗嘱的方式多样,不同的订立方式有不同的优劣之别,具体的遗嘱草拟事宜还是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除了订立遗嘱,还可以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于我国暂未承认同性婚姻关系,若同性伴侣一方赠与对方财产的同时希望能与其共度晚年生活,可以通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将财产留给另一方。

最后,无论订立何种协议,律师都建议不要在协议中体现同性情感类的具体内容,以免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被认定为无效。

法规链接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家事律师眼中,男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往往被视为棘手的案件类型之一。主张分割的一方想要取得财产不易:同居的起始时间需要举证证明,同居财产的范围需要举证证明,对同居财产的形成有贡献需要举证证明……

同居很易,分手却难

BUT!

没有不专业的当事人,只有不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今天,就让小编为各位性少数群体排忧解难!

先来看看司法实践中有什么经验教训

教训一

写了你的名也不一定是你的房

原告屠某向法院诉称,其与被告陈某是朋友关系。原告为了享受购买首套房贷款利率优惠,与被告约定以被告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并以被告名义与银行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但该房屋实际为原告购买,并由原告独自支付购买该房屋的定金、首付款、贷款等一切费用,待该房屋可交付过户时,由被告将系争房屋过户给原告。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确认该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陈某辩称,其与原告屠某是同性恋关系,本案系争房屋首付款确系原告屠某支付,但该首付款系原告屠某对其的赠与款,该房屋的贷款由被告陈某归还,房屋装潢由被告出资,故房屋属被告一人所有。

法院判决:本案讼争房屋虽然以被告名义购买,但根据讼争房屋的首付款实际由原告支付、由原告实际承担还贷义务、由原告出资购买装潢材料、委托朱某对房屋装潢并支付装潢人工款、由原告出资添置家用电器及生活用品、设施、原告与被告共同居住讼争房屋等事实,可以认定原被告间确系存在委托购房关系,本案讼争房屋的实际购房人为原告。现原告诉请被告办理该房屋产证变更登记手续的要求显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办理过程中所涉的税费应当由原告承担。

被告认为双方系同性恋关系、原告支付的首付款系原告对其的赠与款,因被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原告又予以否认,且原告身为工薪阶层,若将巨额款项无偿赠与被告,显然不符常理,故被告的该辩称意见,依据不足,且有悖常理,本院不予采信。

后被告陈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中,尽管名义购房人是被告陈某,相关的银行贷款手续也以被告陈某的名义办理,但是法院最终认定房屋为原告屠某所有,二人之间仅是委托购房关系,为什么?

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按照常理,上述涉案房屋应为被告陈某的个人财产,但由于原告陈某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为购置涉案房屋而支付了相关费用,同时,原被告间亦未签订赠与协议等法律文书,法院认定房屋为原告屠某所有是合理且合法的。

律师提示

同性伴侣同居购房时应该如何处理避免纠纷?

明晰处分行为的法律性质很重要

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购房,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处分行为的法律性质需要明晰,即共同购买还是赠与。

若是共同出资购房,最好登记在二人名下,若需明确份额,应在房产证上注明。此外,建议签订一份清晰的购房协议/财产协议以避免因为实际出资问题影响所占有的房屋份额。

若购房是对另一方的赠与,应将房产登记在受赠方的名下并签署赠与协议,如房产登记手续短期内无法完成的,赠与协议应当经过公证。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法律尚未认可同性婚姻以及同性伴侣关系,因此草拟协议时需特别谨慎,建议找专业律师处理。

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教训二

赠与是大事,不是你说赠与就赠与

原告高某向法院诉称,其与被告韩某共同购置一套住房并登记在二人名下,二人对房屋按份共有,各占50%的份额。随后,二人共同向银行办理了涉案房屋的贷款手续。原告高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向其支付房屋首付款的50%以及按照50%的份额承担尚欠的银行贷款。

被告韩某辩称,其与原告高某是同性恋人关系。涉案房屋属于韩某的份额是原告高某对其的赠与,即使韩某应承担房屋的剩余贷款,也应自二人分手后开始计算。

法院判决:根据《房地产证》以及相关证据,涉案房屋为原被告共同购买,二人对涉案房屋各占50%的份额,双方对房产属按份共有。原告高某有权要求被告韩某向其偿还首期款及已付银行按揭贷款的一半。原被告虽属同性恋人关系,但并非法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或同居关系,双方间仅适用一般共有的相关规定,因此仅依据同性恋人关系并不能认定被告韩某可以无偿拥有涉案房产的50%份额。

并且,涉案房产虽登记在二人名下,但被告韩某未能提供证明原告高某具有将涉案房产一半份额赠与其的明确意思表示,因此本院无法认定双方就争议的份额存在赠与关系。

案号: (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2588号

本案中,尽管被告韩某意图以其与高某的同性恋人关系证明原告高某对其有赠与的意思,但法院的态度也充分反映了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对同性伴侣关系的态度,同性伴侣间的赠与行为不能适用我国法律对于家庭关系、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的特殊规定。

因此,同性伴侣间的赠与被视为普遍人之间的赠与,需满足我国《合同法》关于赠与的相关条件,此外,若赠与违反公序良俗,赠与行为还有可能因此无效。

律师观点

同性伴侣间,如何将财产留给另一方?

1. 审慎采用赠与的方式。

赠与分为两种,无偿赠与和附条件赠与。根据我国《民诉法解释》第109条,法律对赠与事实的认定较为严格,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因此,同性伴侣一方若想向对方赠与财产,律师建议均应当订立赠与协议,并依据财产的性质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办理公证。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2.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可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同性伴侣之间当然可以通过订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另一方。当然,若订立遗嘱一方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时,应当在遗嘱中为其保留适当的份额。

此外,由于订立遗嘱的方式多样,不同的订立方式有不同的优劣之别,具体的遗嘱草拟事宜还是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除了订立遗嘱,还可以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于我国暂未承认同性婚姻关系,若同性伴侣一方赠与对方财产的同时希望能与其共度晚年生活,可以通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将财产留给另一方。

最后,无论订立何种协议,律师都建议不要在协议中体现同性情感类的具体内容,以免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被认定为无效。

法规链接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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