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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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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新认定标准的解读与实践中的应对策略
更新时间:2018-04-23

在解答咨询的过程中,本律师发现大量当事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清,严重影响到自身的合法利益。为此,本律师整理出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供大家参考。同时,对2018年新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做一些简单的解读。并针对大家遇到比较多的问题,给出一些相应的建议与对策,希望能真正帮助到大家。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4号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相信大部分人已经熟知,而上述新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对争议不断的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内容做了细分,区分投资与家庭生活所需举债。被主张共同举债的债务人,如能够证明超出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则无需承担共同责任。主张夫妻共同承担的债权人,需要证明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鉴于此,本律师结合上述法律条文,根据自己近年来办案经验以及所遇到的问题,进行汇总后提出以下几点注意事项,供大家参考:

一、夫妻双方均应熟悉家庭的经济状况,包括收入和支出。实践中有很多家庭都是由一方掌管家庭财务,另一方甚至毫不知情,特别是一方在外经营另一方在家维持家务这种类型的家庭,这种模式必然导致一个弊病,即一旦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走向离婚时,不掌管财务的一方就陷入被动局面。一方面其本身没有掌握家庭财产,另一方面又不能提供出对方拥有财产的证据,诉至法院后仅凭口述是无法让法官信服的。另外,这种模式本身对夫妻双方的感情就不利,很多家庭都是由于经济原因最终分道扬镳,原因就在于平时彼此就缺乏信任和有效沟通,久而久之矛盾日渐加剧。

二、夫妻双方对外负债,尽量避免对方不知情。虽然有人认为以夫妻一方名义对外负债,可能会保障另一方的利益,但其反面效果更明显。首先这种行为影响家庭团结,容易产生误会和矛盾,其次个人所负债务在无人督促的情况下,一方使用所借款项用途可能也就会不明朗,实务中就有很多家庭一方在外大量举债用于个人挥霍,甚至赌博、吸毒,另一方毫不知情,最终离婚时,不知情方却要为负债方偿还债务,这是非常不明智的。

三、作为债权人,如果借款给他人,建议让对方夫妻共同出具相应的条据,并在条据上当场签字,确保将来在诉讼的时候对方无法适用不知情或者属于一方债务等理由抗辩。此举也是近年来本律师代理多起民间借贷案件的心得,只有完善了相应手续,才有可能在将来的追偿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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