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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新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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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更新时间:2018-04-24

德州刑事辩护律师—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本罪是指寻隙挑起滋生事端,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心理状态。客观方面表现为寻隙挑起滋生事端,破坏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本罪包括以下几种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三)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构成本罪的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与抢劫罪有一定相似之处。但是,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比如陕西省西安市“蔡某等人寻衅滋事案”,当被害人李某驾驶陕丰田卡罗拉轿车经过环城西路时,被告人寻某持砖头砸该车前挡风玻璃和后视镜,被告人蔡某持摩托车U形锁砸前挡风玻璃,当李某反抗时,蔡某即用U形锁猛击李某头部左侧四下致其重伤。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9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0年;同案被告人寻某以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构成本罪的以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虽然与故意伤害罪有一定相似之处。但前者的动机一般为无事生非或者小题大做,以取乐、发泄或者显示威风为目的;而后者往往产生于一定事由或者恩怨。前者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一般是见一个打一个;而后者往往为特定的人。前者侵害的不仅为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更重要的在于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如果因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因其竞合关系应当择一重罪处断,一般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构成本罪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妇女行为,虽然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前者采取的方式特定为对妇女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等行为,一般不包括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伤害妇女的性羞耻心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而寻衅滋事罪则不包含这些内容。

构成本罪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虽然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前者是基于寻求刺激的动机而无端生事;而后者则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企图向有关单位或者社会施加一定压力。前者一般没有预谋并聚众的行为,而后者则以聚众为特点。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其犯罪对象一般不特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而聚众斗殴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指挥或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并且要求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3人以上的相互施加暴力、攻击人身。在现实生活中多发生在不法团伙之间,两方各自为了炫耀武力或不甘示弱,纠集多人打群架,往往事先有约定。“因此,一般纠集的人数较多,备有器械,聚众行为所要侵害的对象要比寻衅滋事罪中的受害人固定,一般是与不法分子有一定过节的相对特定个体或团体。”

 (一)立案追诉条件

   (二)处罚标准

寻衅滋事,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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