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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房产抵押的效力分析及相关执行问题
更新时间:2018-04-22

实践中,经常发生这样一种情形,父母用自己小孩名下的房产去办理抵押贷款,或用父母与小孩共有的房产办理抵押贷款。父母若在后期发生违约,那么债权人经常会碰到这样几个问题:第一,抵押权是否有效?法院是否会判该未成年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第二,若法院判决该未成年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那么后期是否可以处置该房产以偿还债务。


就第一个问题,实践中通常有两种不同的裁判:

第一种裁判认为,抵押行为有效,未成年人应当以该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理由主要如下:

1)父母基于法定代理权有权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如在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4)南商初字第0485号民事判决书中写道:“孙毅签订借款合同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外承担还款义务是与其年龄、智力等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代理。”

2)父母的抵押行为是为未成年子女合法利益的行为。如在有些案例中法官认为父母借款的用途是改善或提高被监护人的生活学习条件,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等。

3)购房款实际来源于父母,房产由父母实际管理控制。如在有些案例中,父母购房时用房产申请了抵押贷款,主要还款来源也来源于父母,法院认为不能将该房产视为该未成年子女实际所有的财产。

4)父母出具了不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书面声明。

5)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范围。

另一种裁判则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出发,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裁判认为该规定为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父母违反该规定的抵押行为无效。上述裁判多发生于民间借贷抵押贷款中,由于一些父母用自己小孩名下房产或用与小孩共有的房产办理民间借贷的抵押贷款,这些抵押贷款一般是高利息的,法官会认为这些高利息的抵押贷款不利于被监护人的利益,因此可能会判无效。

就执行阶段而言,若前期裁判判决抵押行为有效,在后期执行中也有可能将受到阻碍。尤其是若该抵押房产系家庭唯一住房,执行法官很可能站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出发点而不去执行该房产。就此而言,建议在诉讼中把诉请明确实现抵押权的问题,如果判决中有关于实现抵押权的内容,可能执行法官才有更多的执行依据。同时,也可以和执行法官商量,给未成年人提供其他居所,或给予一定租金补偿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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