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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晓敏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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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伤人孰之过?
更新时间:2018-04-20

现实生活中,饲养宠物成为不少市民的喜好,但由此引发的宠物伤人事件屡见不鲜。近日,海虞法庭就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7年8月19日上午7时许,市民陈女士骑电动车行至海虞某供销社门口,停放电动车之际,突然从其背后窜出一只解脱链绳的大型白色犬(该犬系被告海虞某饭店所圈养),陈女士受到惊吓摔倒受伤,后经海虞镇医院诊断为左脚骰骨裂缝骨折、内出血严重。然而,海虞某饭店对此不闻不问,原告陈女士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庭审中,陈女士要求被告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25435元。被告海虞某饭店负责人表示狗是不会咬人的,原告要求的赔偿额过高。最终通过法官的耐心释法,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陈女士撤回起诉,海虞某饭店负责人也表示以后要尽好养狗的管理职责、看护义务。



法官提醒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喜欢饲养宠物,在与小动物共同生活、获得快乐的同时,尤其应当注意宠物的饲养不给他人带来烦恼和危险,也要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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