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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新军律师
山东-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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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权利的保护
更新时间:2018-04-20

德州律师—劳动合同订立、约定内容,注意事项: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权利的影响。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合同是对劳动关系的书面确认.

1.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一)签订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有三类;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三种的签订的条件、及是否法律强制不同,

  对于1,一般是用工伊始,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来说是双方自愿的选择,单位体现的是自主用工权,劳动者体现的自主工作权。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如果歧视就业)国家一般不会干涉的,

  对于第2二种情况,又有三种情况a双方协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符合以上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是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责任
  1..违法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1)双倍工资。(2)满一年末签劳动合同视为订立无因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补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1年的,除了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以外,还应当与劳动者补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两倍工资和无固定合同劳动者可以兼得。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法辞退劳动者,否则,违法辞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3),不立即补订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续订劳动合同时的宽限期,应在劳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征求劳动者的意见,或者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1.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对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三点:
一是时间不能超过1个月;二是书面通知要留有证据;
三是及时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这样才能免除支付两倍工资的风险(但实际工作的工资报酬仍要按实结清)。如果没有这些证据和手续,单位会很被动。
2.超过一个月职工不愿签合同用人单位还用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若不及时签订合同很被动,且两倍工资和经济补偿一样也少不掉。
(四)劳动合同内容

1.必备条款与协议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协议条款:第十七第二款: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与赔偿金的情况,两种违约金的限制不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除非了以上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期限违法责任。对于服务期的违法金有数额限制,对于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数额原则上没有限制。当然根据司法解释用人单位应该给予竞业限制的员工月发放一定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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