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林涵律师
全国
副主任律师
365
好评人数
1419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李XX与熊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8-07-16

福 建 君 来 律 师 事 务 所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李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一审的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法律相关规定,发表如下的代理观点,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从2017年9月至12月四个月期间被告熊XX陆陆续续使用原告李XX的X账号消费、从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有限公司等金融公司借贷供个人开销、从X有限公司、X有限公司、X有限公司、X公司等租赁公司租赁苹果手机供个人使用。被告基于自身无权使用原告X宝账号消费的行为使自己获得利益,造成了原告的财产损失,被告获得这些利益缺乏法律上的依据,被告获利与原告财产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而,被告依法应将所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

被告取得的不当利益共计75663.65元,详单如下:①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使用原告X宝账号消费13355.2元;②2017年9月17日从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8000元,余款6667元未还;③2017年10月7日,从X有限公司贷款5500元,还剩5078元未还;④从X有限公司”租赁一台苹果手机未还租金为2116.57元以及该苹果手机折价7188元,贷款1452.8元未还,购物分期446.98元未还,共计11204.35元;⑤从X有限公司租赁三台苹果手机,其中两台已经买断,买断价格共计8717.8元,另外一台苹果手机租金还剩2303.7元未还以及该台苹果手机折价7188元,共计18209.5元;⑥从X有限公司租赁一台苹果手机,剩余10期租金共计2290元未还以及该台苹果手机折价7188元,一共9478元;⑦从X有限公司租赁一台苹果手机剩余租金4080.6元未付以及该苹果手机折价7188元,共计11268.6元;⑧2017年10月11日,从X股份有限公司贷款600元,剩余403元未还。以上所有不当得利合计75663.65元。

二、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支付不当得利的孳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被告熊XX作为恶意受益人明知自己无权使用原告李XX的X账号进行消费,还不断使用原告的X宝账号消费、从金融公司借贷供个人开支、从租赁公司租赁苹果供个人使用。被告取得的利益没有合法的依据,因而,被告除了依法应向原告返还取得的不当利益外,还应依法向原告支付利息。所以,原告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1月10日起,以75663.65元为本金,月利率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无权使用原告的支付宝账号进行消费,被告使用原告X宝账号消费、借贷、租赁苹果手机使自身获利,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被告获利的行为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原告获利与被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被告作为恶意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包括利息。

代理人:

年 月 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林涵律师
您可以咨询林涵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1419 人 | 全国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