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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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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坦白均属于犯罪人犯罪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的范畴
更新时间:2018-04-19

 自首与坦白属于不同的概念范畴,关于自首与坦白有哪些区别呢?自首在于二者之间存在着怎么样的一个关系呢?坦白是否能够更容易获取到减刑呢?

  自首和坦白均属于犯罪人犯罪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的范畴。

  它们是两种不同的现象,又存在着许多联系。坦白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自首是坦白的内容之一,是坦白的最高形式。通常所说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中的坦白,即是指广义的坦白。广义的坦白和自首是属概念和种概念的关系。狭义的坦白不包括自首在内,二者是各有自己质的规定性的两种现象。刑法理论上所谈的自首与坦白的关系,即是指自首与狭义的坦白的关系。狭义的坦白与自首之间里一种并列关系,二者互不相包,相对独立。

  什么是坦白?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的本质就在于,它是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的行为。就犯罪分子被动归案的类型来看有三种:一是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归案;二是被司法机关传唤而到案;三是被群众扭送归案。

  自首和坦白的区别就在于:

  (1)归案方式不同。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而来,坦白的犯罪人则是被动归案而来;(2)交代的罪行不同。自首的犯罪人所交代的既可以是已被发觉的罪行,也可以是尚未被发觉的罪行,但如果是归案以后的自首,则交代的必须是被指控的罪行以外的罪行,而坦白的犯罪人所交代的则只限于已被发觉、被指控的罪行。

  归案的方式和所交代的罪行的不同,表明了自首的犯罪人和坦白的犯罪人认罪、悔罪乃至悔改的时间及其程度的不同。一般说来,自首的犯罪人认罪时间早,悔罪、悔改的程度高;坦白的犯罪人认罪时间晚,悔罪、悔改的程度也较自首的犯罪人要低。正因为自首的犯罪人和坦白的犯罪人之间存在着这些不同,所以,尽管根据党和国家的一贯刑事政策,自首与坦白都要予以从宽处罚,但我国刑法只明确规定了自首从宽处罚的制度,而对坦白从宽则未予明确规定。 自首和坦白虽然是两种现象,有着诸多不同之处,但二者仍有许多一致点。首先,二者都以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都是犯罪人犯罪之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主观心理态度的外在表现形式。如果行为人并未实施犯罪,那么,便既谈不上自首,也谈不上坦白;其次,二者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司法机关查证属实;最后,二者都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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