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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错款的不当得利之债能否优先受偿?
更新时间:2018-04-17

关键词:洛阳律师 洛阳合同纠纷律师 不当得利 汇错款

【案情简介】

林某有两位同名同姓的朋友连某甲和连某乙。2016年12月,林某通过手机银行欲向与其有生意往来的连某甲转款5万元,但粗心大意将款项转给了连某乙。连某乙因欠债10万元正被法院强制执行,银行账户已被冻结。林某在追讨无果的情况下将连某乙起诉,法院判决连某乙应返还林某不当得利5万元。2017年5月,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优先受偿上述被冻结尚未分配的错汇给连某乙的5万元。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纠纷律师说理道法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纠纷律师郝玉才律师认为,林某的错汇款项,虽属不当得利之债,但不是基于所有权产生的,因此该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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