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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理道法(三十九)离婚后与征地部门协商变更安置协议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18-04-11

关键词:洛阳合同纠纷律师 离婚 安置协议

案情简介:

征地安置过程中,某地征地办根据魏某莉(户主)提交的相关材料,依法将尹某胜(户籍不在征地范围)与魏某莉合并安置。2011年8月31日,某地征地办(甲方)与被安置户魏某莉(乙方)签订两份《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常住人口3人,户口征地范围内的农转非人员魏某莉[户主](特殊增购)、尹某(女儿)2人;户口征地范围外的尹某胜(夫)1人;其中一份协议约定乙方购甲方统建安置房的建筑面积约60㎡,安置房金额为18000元;其中另一份协议约定乙方购甲方统建安置房的建筑面积约45㎡,其中按建安造价优惠购房30㎡,计15000元,特殊增购15㎡,计37500元;协议还对搬迁过渡费等进行了约定。2015年3月13日,尹某胜与魏某莉协议离婚。2015年12月1日,征地办与被安置户魏某莉重新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协议与之前比较,变更内容为:乙方购甲方统建安置房的建筑面积约90㎡,安置房金额为15000元,其中按规标准优惠购房60㎡,计18000元(已付);按建安造价50%购房30㎡,计15000元。尹某胜不服,以某地国土分局与魏某莉于2015年12月1日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

洛阳合同纠纷律师|郝玉才律师说理道法

洛阳合同纠纷律师|郝玉才律师认为,本案中,某地征地办受大国土分局委托作为签订涉案《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并不违反相关规定,且涉案被征收土地经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国土分局公告、区政府批准,亦不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在此情形下,征地办受区国土分局委托与魏某莉依据补偿安置方案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依据充分。尹某胜诉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同时,本案所涉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行政协议区别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兼具行政与合同的双重特征,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判断可以适用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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